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的通知
时间: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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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农业部药检所为加强百草枯使用安全管理发布的通告全文
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文件
农药检(药政)[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
百草枯作为一种广谱高效除草剂,在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百草枯的毒性问题,需要在产品中添加催吐剂、臭味剂、染色剂。但目前申请登记的百草枯产品很多,所用的催吐剂种类不同、来源不明确、催吐试验资料也不完整,影响产品的安全性。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百草枯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已颁布的百草枯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有关企业及单位和第二届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百草枯登记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停止受理和审批百草枯产品的新增出口登记(CHD)和分装登记,已批准出口登记和分装登记的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2、百草枯产品标准中应列入催吐剂的名称和含量指标,并附检测方法;在农药登记申请表中注明所用臭味剂、染色剂的名称和含量。
3、对于已批准使用的催吐剂,由其生产企业向我所备案并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公布。生产百草枯产品的企业在申请百草枯登记时须提供催吐剂来源证明。
4、新的催吐剂品种须申请备案,并提供其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制剂产品催吐效果及对胃粘膜刺激性试验等资料,在批准后才能正式作为催吐剂使用。
5、已取得临时登记的百草枯产品,应按上述有关要求在2004年6月30日前补齐相关资料。
6、由于百草枯混剂产品(包括加入了高渗剂的产品)的安全性及催吐剂添加情况更加复杂,为确保百草枯的有序生产和安全使用,不鼓励开发含有百草枯的混配制剂、加入高渗剂产品登记,原则上不再受理和批准百草枯混剂的登记申请。
鉴于敌草快作用方式与百草枯相同,对含有敌草快的产品,采取与百草枯相同的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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