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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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者:陈健鹏


摘要:美国是当前世界上转基因技术最发达,应用最广泛的国家,也是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题范围最宽泛的国家,几乎所有的转基因生物技术发明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美国双重选择机制:专利法与特别法双层保护

  美国政府沿着四种轨迹,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制度在转基因生物技术领域的应用。

  其一,结合国家和企业竞争的需要颁布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1930年,汤森德-培奈尔植物专利法案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授予植物育种者专利权的国家。1995年签署的《生物技术方法专利法案》,是美国政府针对安进制药公司对日本中外制药公司案所暴露出的生物技术方法发明产生的负面影响所作出的积极应对,使生物技术方法受到专利法的保护。1930~1970年,农业科技在全球的发展使植物育种技术发展迅速,有性繁殖纯系植物在技术上已经可能;西方各国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立法保护的建立和加强,主要由欧洲国家建立起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家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将植物专利扩大到两性繁殖植物。

  其二,提高专利制度在保护中的地位,拓展保护的客体边界。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戴蒙德对查克拉巴蒂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主题”解释为“覆盖太阳下面人造的所有东西”。这一判决为在美国申请转基因生物技术专利确定了很宽的保护范围,并在知识产权法律上为后来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快速发展铺平了道路。1987年,在Ex Parte Allen 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以及专利与冲突委员会裁定动物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的法定主题。1988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给一种“非自然地产生的非人类多细胞的活生物体”授予了美国第一项动物专利,著名的哈佛鼠专利,世界上第一例转基因动物——易感乳腺癌小鼠专利。

  其三,通过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在国际贸易中加强保护力度。美国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占世界总量的2/3,70%以上的美国农民采用了转基因技术。美国倡导《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美国贸易代表署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的执行,对推动其他国家加强美国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专利贸易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别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四,明确政府角色定位,积极推动国家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2002年发布了《21世纪战略规划》,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建立对全球经济的快速反应机制。2002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改革,加快了基因生物技术产业特别是基因药品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美国生物技术企业的迅速发展。1999年,美国有生物技术公司1273家,市场资本总额3535亿美元;2000年,美国生物技术公司筹集资本比前六年筹集资本的总和还多。截至2003年底,美国已有生物技术公司2000多家,其中,有300多家公司上市。生物技术已经成为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美国政府正是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不断建构保护本国利益的法律基础,长期积累运用知识产权取得战略优势的经验和能力,为本国政府和企业谋得利益

  美国对转基因知识产权采取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主要是:

    1. 专利法

  1953年,美国国会在其通过的《实用专利法》中规定不论是“有性或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都可能受到保护,从而突破了将植物视为“自然界的产物”而不能受到一般专利法保护的障碍。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授予一项石油微生物遗传工程专利;1988年,美国专利局授予了第一项动物专利——著名的哈佛鼠专利,从而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扩大到“太阳下的任何人为事物”。2001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发布了新的基因审查实用性判断指导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申请基因专利或部分基因专利的过程。

  现在,美国的专利制度的可授予专利权范围包括了基因序列在内的所有生物基因,并且覆盖任何转基因生物技术。

    2. 专门法

  以植物为例,1930年,美国通过《植物专利法》对以无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鉴于此项法律只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1970年,美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后,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提供一种特别法保护,并授予植物保护证书。

  在美国,由专利法与专门法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其中,专利法覆盖包括任何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而专门法则针对于某一特定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专利权,或者申请专门法保护权。 

(责任编辑:窦虹)